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与其母亲侯某某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街**号的**建筑公司找邓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得到邓某某延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答复后,在邓某某的办公室及办公室外的楼道上与邓某某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康某某用其脚上穿的黑色女士平跟皮鞋对邓某某面部进行多次殴打,致使邓某某面部双侧鼻骨骨折。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宜宾市叙州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照片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洪
检察官助理:肖杰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5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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