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故意伤害(本案)于2020年1月28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于同年2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18时许,在位于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其住处,因怀疑其妻子陶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康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康某某在住处门前,持尖刀将李某某右侧腹部刺伤,经鉴定,李某某腹部外伤致肠破裂、腹部积血、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三)证人陶某某证言;

(四)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2020)2号及清单及照片1张、扣押决定书、笔录 、清单、照片、指认照片二张、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出具李某某病情介绍书及李某某外伤照片二张、陶某某报警记录照片、吉林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李某某案发当天所穿外套照片、丰满分局情况说明一份、丰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五)辨认笔录一份及照片四张、勘验笔录一份及照片三张;

(六)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20)2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七)视听资料:电梯内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康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持凶器,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敬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