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乡**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在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一品小区后面平房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感情一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康某某手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某颈部划伤,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康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国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康某某现住榆次区**乡**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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