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孙庄乡**村,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康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系轻伤二级。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款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2册,散页4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