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2********,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甘谷县**镇**村**号,现住甘谷县**镇**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与殷某甲已离婚,双方育有子女,被害人殷某乙系殷某甲姐姐。2019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康某某与殷某乙因接送孩子的事情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当日19时许,殷某乙、殷某甲与其母李某某来到甘谷县康庄西路的康某某家中找康某某理论。因康某某不在家,被害人殷某乙等三人与康某某母亲王某某发生争吵。康某某接到王某某电话后便先打电话报警,随后赶到现场。康某某、王某某与殷某乙、李某某四人开始互相撕扯,后被殷某甲等人拉开。康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欲殴打殷某乙,被王某某夺下后扔掉。后康某某又与殷某乙发生撕打,期间康某某用手将殷某乙的身体推了一下,致使殷某乙的右肩部撞到了墙上,后双方又被人拉开。此时接到报警后的公安人员便将双方人员叫到城关派出所调查,因殷某乙感觉肩膀疼痛,当晚被送到甘谷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后,不能冷静对待,在相互撕打中,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轩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
3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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