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镇**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驾驶现代牌银灰色越野车行驶至涿鹿县武家沟镇南黄头村时,看到被害人岳某甲的桑塔纳轿车(车牌号苏F3****)停在该村口,车内有其前妻温某某的男友岳某乙,心生怨气,便开车故意撞击桑塔纳轿车,造成该车损毁,同时将旁边的一辆马车损坏。经鉴定,被撞车辆损失价值5942元,被撞马车价值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岳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温某某、岳某乙、武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涿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决定书;
6视听资料;
7.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户籍证明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开车故意撞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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