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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污染环境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租用辽阳市**有限公司厂房,购置轮胎裂解设备,无照从事废旧轮胎炼油加工,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联系其朋友祁某某找货车将炼制轮胎油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公斤废水倾倒至辽阳市宏伟区**镇**村路边荒沟内,经辽阳市环境生态局委托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受污染地块现场所取土壤样品检出致癌性物质苯,检出有毒物质苯乙烯,检出毒性物质甲苯、乙苯、二甲苯。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生态环境局移送材料检测报告、租赁合同、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祁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鑫

检察官助理:姚婷婷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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