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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律师陈朝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康某某在其位于龙海市**镇**村**号家中,组建名为“豪8艺术交流”的QQ赌博群,以支付宝等网络账户接受林某某等参赌人员打款,以QQ群内接受押注的形式,参照“快乐飞艇”赌博网站的开奖结果确定输赢,后用上述网络账户结算的方式开设赌场,接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587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龙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7.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互联网上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赌资数额达人民币5873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顺珠

检察官助理:方棋梓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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