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康保平,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001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镇**大道**号**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994年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保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3日,被告人康保平在本区东港街道**工地先后4次盗窃铝合金、电机线等物品。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日5时许,被告人康保平在上述工地地下室盗窃铝合金等并出售,得赃款人民币80元。
2、2019年12月2日5时许,被告人康保平在上述工地地下室盗窃铝合金等并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3、2019年12月3日5时许,被告人康保平在上述工地6、7号楼盗窃电缆线2根并出售,得赃款人民币330元。
4、2019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康保平在上述工地1号楼盗窃电缆线1根并出售,得赃款人民币16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康保平在本区**工地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了失主;被告人康保平又赔偿了失主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保平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保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保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保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
检察员:谢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康保平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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