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84********,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南北镇**组**号,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乡**市场**房。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9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2020年8月13日经协议离婚。2020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未经被害人肖某某许可,联系开锁人员袁某某强行打开被害人肖某某住宅门锁,随后藏匿在肖某某家中。直至肖某某回家并在卧室休息时,康某某为阻止肖某某报警强行抢走肖某某的手机,以捂嘴、拖拽至客厅等方式阻止肖某某呼救,并以自焚胁迫肖某某原谅自己。因肖某某一直未答应及拿上车钥匙准备离开时,康某某强行抢走肖某某车钥匙。肖某某假意答应康某某不报警并拿走其手机,趁康某某不注意跟朋友邹某某打了电话。邹某某发现不对劲,随后报警。被告人康某某被处警民警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产权证明、照片等书证;2.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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