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6********,满族,本科文化,1997年9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2月至2016年3月任隆化县**办**,2016年3月至今,在隆化县**局保留副科级领导干部待遇,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2020年5月18日,承德市监察委员会将隆化县**办**康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案指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管辖。2020年5月1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康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8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康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兴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隆化县人民政府对隆化镇荣顺村东山果园等土地(含原隆化砖厂)进行征收,由隆化县**办(以下简称**办)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时任“**办”被告人康某某被任命为该块开发拆迁征地工作组组长,负责该区域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具体工作。
在征收期间,郭某某(另案处理)为多获得补偿款,在该地块未挖运土方的情况下,伪造了土方挖掘与运输工程协议书,并通过隆化县钜润地理信息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挖运土方46.5万立方米的计算图。2016年12月,被告人康某某在明知郭某某未挖运土方的情况下,仍以“**办”名义委托隆化县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挖运土方费用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挖运土方费用估价1019.75万元。2017年1月,“**办”与郭某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1月至6月,郭某某先后将该笔补偿款及奖励资金(补偿款的20%)领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康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
隆化县人民政府对东山果园等土地进行征收期间,郭某某为获得更多补偿款,伪造了2003至2030年承包东山果园(实际承包人为陈太平)《土地转让协议书》及234万元租金收据(2003年至2016年)。2017年1月,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对上述土地转让协议及收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将该笔因期限未满(2017年至2029年)的租金补偿款234万元上报“**办”,并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2017年1月至6月,郭某某领取了该笔租金补偿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34万元。康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2014年,被告人康某某负责隆化县政府对汇川石油公司城关加油站所在土地的拆迁补偿协调工作。2016年10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为请求康某某在补偿款拨付过程中予以关照及帮其办理补偿款申请手续的感谢,送给康某某现金4.8万元。2017年年末,魏某某在承德市纪委配合调查期间,康某某将该笔现金退还给魏某某妻子汤某某。康某某涉嫌受贿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康某某任职文件、隆化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分工文件、转让协议书及收条、隆化县食用菌种植基地方量计算图、评估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郭某某、王某某、韩某某、苏某某、陈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任隆化县**办**期间,在明知郭某某未挖运土方的情况下,仍以**办的名义委托隆化县建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挖运土方费用进行价格评估,导致该笔款项被领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在任隆化县**办**期间,在未对郭某某申报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及租金收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便将因租赁期限未满的租金补偿款纳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导致该笔款项被领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3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在任隆化县**办**期间,在负责对汇川石油公司城关加油站所在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的现金人民币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国山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