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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7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平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句至11月上句,被告人康某某在平山县回舍镇西回舍村村北河滩和回舍镇南水村村东南跃渠北边,盗伐郝某某等五家农户及农户周某某的杨树共计为22棵,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立木蓄积为5.3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 被害人陈述;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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