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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捡到受害人党某某遗失的手机后将手机上的支付宝APP密码解开,后在上蔡县**镇多个烟酒门市用该手机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29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9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上蔡县**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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