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5********,汉族,小学,无业,租住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长乐村**组**号。2016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某甲先后在沂源县城、济南市莱芜区,采用技术开锁,入户盗窃作案多起。具体如下:
1、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康某甲到沂源县城沂蒙佳苑居民小区侯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入户盗窃,盗得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戒指、黄金耳环、钻石戒指、玉佛吊坠、白金项链、钻石吊坠等首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和钻石戒指、玉佛吊坠的价值为89111.6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康某甲到沂源县城怡居苑小区秦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入户盗窃,盗得现金2000余元,黄金项链、戒指等首饰。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8434.86元。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康某甲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佳苑小区韩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入户盗窃,盗得现金800元,黄金项链一条。
4、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康某甲到济南市莱芜区胜利佳苑小区吕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入户盗窃,盗得钻石戒指、白金项链、钻石吊坠等首饰。经鉴定:被盗的首饰价值4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返还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综合研判报告等书证;3.证人康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秦某某、侯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沂源县价格服务中心、山东宝玉石测试研究中心的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入户、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康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元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甲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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