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56********,汉族,小学毕业,群众,农民,住伊川县**乡**村*组。因盗窃,于2010年7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4月6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伊川县****“**”**店附近,将伊川县**乡**村村民常某某停放在便道上的一辆橙色五星钻豹两轮电动车用工具撬开后盗走,并将该车藏匿。当日下午,在康某某再次骑车时,被常某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 被盗电动车价值1123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领条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康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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