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08时30分许,被告人康某某在博罗县**镇**有限公司宿舍,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宿舍门没锁,遂推门潜入,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宿舍桌面上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为6460元。同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厂将被告人康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 黄凯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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