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苑**(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康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赵家街274号后的巷道内,趁无人之机,采用接线点火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追回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105元。
被告人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
6. 辨认笔录;
7.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让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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