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53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041992********,汉族,内蒙古赤峰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6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被告人康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小区**栋**楼,将被害人任某某停在2203室门口的一辆黑灰色绿九牌电动车的车钥匙拔走。次日凌晨五时许,康某某返回现场用车钥匙将车辆打开、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84元),后以500元价格将电动车销赃获利。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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