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至2020年8月11日的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先后三次从梅县区**镇走路到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华侨城广场玩耍。至第二天凌晨4、5时无人时,将路边没有上锁的摩托车推到华侨城广场公共厕所旁边匿藏好,待天亮后卖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0日凌晨4时30分许,康某某在华侨城广场**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花带边的一辆红色高头无牌男装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将摩托车推到华侨城广场公共厕所旁边匿藏好,当天上午将偷来的摩托车卖给他人,得款100元人民币。李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因无法提供购买车辆发票和其它凭证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20年8月3日凌晨4时30分许,康某某在华侨城广场香港花园*座楼下**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古某某的一辆红色高头飞鹰牌男装摩托车没有上锁,便将摩托车推走,匿藏在华侨城广场公共厕所旁边,天亮后卖给他人,得款100元。经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537.5元人民币。
3.2020年8月11日凌晨5时20分许,康某某在华侨城广场**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花带边的一辆黑色高头男装豪福牌摩托车(赣BI****)没有上锁,将摩托车推到广场公共厕所旁匿藏好,把车牌卸下来丢弃到附近的垃圾桶。当天上午,康某某在梅县区新城办事处秋云桥附近的摩托车维修店门口准备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被盗摩托车。现已将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经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禄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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