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街**。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康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并变卖获利,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于深圳市福田区**三街***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门口的1部电动自行车盗走(价格无法鉴定);
2、2018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于深圳市福田区*****门口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盗走(价格无法鉴定);
3、2018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于深圳市福田区******门口路边人行道,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自行车盗走(价格无法鉴定)。
2018年12月6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康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角扳手、万能钥匙各一把;2、书证:被告人康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视频信息研判通报、不予受理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黄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农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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