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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14日早上7 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蓝色玉骑铃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璇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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