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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77号

被告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康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文峰古街“摄影”门市外,趁人不备之机,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该门市,将李某某放置于衣帽间的7件古装汉服盗走。次日中午,李某某找到康某某并追回了全部被盗汉服。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古装汉服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4.3元。

被告人康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

6.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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