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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等2人盗窃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3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69********,汉族,文盲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驾驶一辆男庄摩托车窜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厂对面一工地,见被害人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没人看管,便由向某某在旁望风,康某某走上前,在该三轮摩托车驾驶座旁边的铁箱子里找到一把钥匙并用该钥匙启动三轮摩托车,盗走该三轮摩托车后,康某某、向某某将赃车以人民币(下同)900元销赃给高某某(未到案),康某某分得500元,向某某分得400元,赃款已被二人花光。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2193元。康某某、向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4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材料、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块,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舜鑫

检察官助理:张佳旋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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