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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镇**村**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25日、自2019年3月11日至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2月26日至3月11日、2019年5月8日至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时任河南曹老五实业有限公司**曹长青(另案处理)安排公司经理陈**设计“曹**实业通讯增值业务”,主要从事从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通讯运营商处获得优惠折扣的套餐连同手机一并销售的业务,并建立网站****经营**会员、管理**、管理交易及奖励资金,通过计算机系统统计的上下线层级关系、入门费、**级别和**晋升条件、计酬分配规则,构成以发展其他人员参加该业务,确定多层级的上下线关系的传销制度规则。

参与人员通过**的的介绍,以购买手机套餐形式缴纳12600至16900元的费用成为**业务**,继续发展其他人员缴费加入可获得奖励。推行的通讯业务奖金制度采取的是双轨制。缴费成为**后,**推广发展两个**名额可以获得销售补贴3000元;当上述**同层拥有两个**后,往下发展的每一层**名额的节点的最左边和最右边拥有**后,可以获得销售补贴5000元。该模式分为五个等级,**特级**、高级**、**、**、销售主任。其中销售主任**一名**,奖励300元;**、**、高级****一名**,奖励900、600和500元;

期间,被告人康某某注册成为曹老五实业通讯增值业务**后,积极拉拢和**会员,大肆推广**业务。截止案发,其**会员层级均超过三层,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传销组织层级图等书证;2.证人令某某、索连峰、杨某某、程某某和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组织、领导以经营通讯业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建立层级分明的网络传销体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杰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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