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在茂名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任职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茂名市**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旗下的**餐厅部分日常开支的共计451481.25元钱私下拿来偿还其个人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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