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深圳市福田区**路**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街道**楼**号**。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8年1月份入职**公司,同年5月18日被调至位于本市福田区**都**栋**楼**号铺的**餐厅任店长职务,全面负责包括财务等在内的该店事务。被告人康某某自任店长至2018年11月中旬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名下的支付宝账户(账号l59********)、微信账户(账号sky********)多次收取**深圳装饰有限公司、**青少年发展中心等客户的餐饮费、侵占餐厅备用金等共计人民币115311.50元,并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被告人康某某的职务侵占行为被单位发现后,其于2018年12月6日退赃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员工名单及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关人员之间的微信对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康某某尚未退还大部分赃款,被害单位主要损失尚未挽回,量刑时应一并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康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康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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