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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康某某长期在快手平台发布办理驾驶证的信息,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从上线湖南人处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真证,先后骗取胡某某、陈某甲、何某甲、李某甲、陈某乙人民币共计41642元。

1.2018年8月,被害人胡某某在快手平台看到被告人康某某发布的办理驾驶证信息后,遂通过康某某的手机号1559218****加其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康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从上线湖南人李某乙(身份尚未查清)处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真证,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500元。

2.2018年9月,被害人陈某甲托其朋友李某丙帮忙办理驾驶证,李某丙遂通过被告人康某某的手机号1559218****加其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康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从上线湖南人李某乙处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真证,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10月,被害人何某甲在快手平台看到被告人康某某发布的办理驾驶证信息后,遂通过康某某的手机号1559218****加其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康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从上线湖南人李某乙处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真证,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11620元。

4.2018年11月,被害人李某甲在快手平台看到被告人康某某发布的办理驾驶证信息后,遂通过康某某的手机号1559218****加其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康某某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从上线湖南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真证,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522元。

5.2018年10月,被害人陈某乙在快手平台看到被告人康某某发布的办理驾驶证信息后,遂通过康某某的手机号1559218****加其为微信好友。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康某某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26日,华阴市公安局对何某甲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9年9月1日,华阴市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咸阳市乾县抓获被告人康某某,并当场从其驾驶的陕A5****号小轿车里查获其从上线湖南人张某某处购买的练某某和夏某某的假驾驶证2本。侦查期间,华阴市公安局发现被告人康某某还涉嫌诈骗胡某某、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遂并案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其诈骗何某甲、陈某乙的犯罪事实,但拒不供述诈骗胡某某、陈某甲、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假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胡某某、陈某甲、何某甲、李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及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不用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并购买假驾驶证冒充真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磊    

2020年8月31日    

书  记  员:张  欢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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