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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暂住本市(户籍地址山西省繁峙县**街**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康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男女朋友的名义和被害人交往,后以各种名义,共计诈骗被害人人民币5430元(以下币种相同)。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退赔被害人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单处罚金6000元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35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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