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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57********,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园**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贫血等疾病在西安市工会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期间为节省开支,冒用刘某某西安市医疗保险身份资料住院开销。康某某住院期间总共花费9068.57元,后冒用他人身份资料报销医疗费用,致使国家医保资金受损627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相关医保资料

5、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向宏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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