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县**镇**村**号。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康某某虚构自己为女性的身份,通过名为“往事如梦”和“小轶”的微信账号,编造理由骗取家住安徽省利辛县的被害人魏某某共计人民币71356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U盘一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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