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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出生日期: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曾是成都市青羊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 2017年10月10日,康某某向被害人刘甲某谎称**村**组的“**水厂”要拆迁,要求其以入股的方式投资,待水厂拆迁后会得到入股资金30万元的20%分红,后刘甲某向康某某所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汇入人民币30万元。2017年12月20日,刘甲某到“**水厂”查看,发现该水厂并不存在拆迁的事项,随后向康某某讨要投资金未果,遂报警。

另查明:2017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康某某以伪造成都市青羊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书记周某某的签字和偷盖社区印章的方式编造残疾工作基金投资、拆迁合伙投资、租用土地投资、土地流转金投资、合伙购买厂房等事由,骗取梁某某、雷某某、曾某某、黄某某、吉某某、刘乙某、孙某某、王某某的投资款,共计758278元。上述赃款被康某某用于投资重庆时时彩赌博项目耗用。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康某某在重庆市**坝**桥**大厦楼下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康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溦

检察官助理:蒲涛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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