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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黔江区**街道**居民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在网络平台闲鱼app发布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多次诈骗他人共计533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7日,被害人范某某在闲鱼app上看见被告人康某某发布的出售二手苹果7手机信息,便通过该平台联系康某某,康某某以闲鱼平台交易受限为由让范某某添加自己微信详聊,双方约定康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售二手苹果7手机给范某某。康某某收到范某某付款800元后并未寄送手机,并将范某某账号拉黑处理。

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谷某某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林某某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00元。

5.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张某乙人民币532元。

6.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叶某某人民币500元。

7.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500元。在得知王某某报警后,康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将骗取的500元退还。

8.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康某某使用相同方式骗取赵某某50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11日9时许,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康某某抓获。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康某某将诈骗的5332元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转账记录账片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谷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康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安华

检察官助理 高 羚

2020年513

附件:1.被告人康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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