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978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巷***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201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余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康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2000元给被告人。随后被告人将其中的1500元微信转账给上家,并从上家处拿到毒品。之后被告人康某某在青云谱北路蔡家坊把用香烟盒包装好的毒品三粒麻古和一些冰毒交给余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2020年2月25日晚,余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康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被告人。随后被告人将其中的800元微信转账给上家,并从上家处拿到毒品。之后被告人康某某在青云谱区南莲路七天酒店旁边巷子把用香烟盒包装好的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交给余某某。
2020年4月12日晚18时许,被告人康某某、沙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在西湖区渊明南路餐馆吃饭,期间沙某某、被告人都有饮酒行为。吃完饭后,沙某某驾驶赣A806S1小车从餐馆出发途径渊明南路、孺子路到船山路掉头,21时20分许,沙某某驾车行驶至孺子路时发现道路前方有交警设卡查酒驾,沙某某下车与后排的被告人互换位置,由被告人康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至检查点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