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康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容留了李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贩卖了人民币600元的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何某某,后又以收取车费为由让周某某、何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元,同日13时许又容留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容留了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容留了李某某、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非法贩卖给他人、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犯有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丁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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