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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202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康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巫家坝飞机场中交建工地门口向吸毒人员焦某某贩卖毒品。9月28日,康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向焦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包,其中,一包内含有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2片,经称量净重0.2克,另一包装有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46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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