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6********,汉族,初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镇**村**庄**,住遂平县**镇**村**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某某在遂平县“银都宾馆”、“锦程宾馆”等宾馆房间内,使用笔记本电脑连接境外“新葡京”赌博网站,纠集张某某、柳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等人以“龙虎斗”的方式参与赌博,康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记账本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康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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