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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23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机务班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号。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康某某系江苏**有限公司机务班长,该公司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提供设备检修外包服务。2020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作为**公司2号渗滤液泵更换任务的现场负责人,违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票管理制度,在工作票未经光大公司现场运行人员许可、未确保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开展检修工作。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错误指挥工人将泵更换至1号泵位,未将施工内容向电工交底,后电工马某某直接将2号泵位电源线接至1号泵位。其间,运行人员将2号泵位电源线接通并触发1号泵运行,因1号泵管道处于关闭状态,运行后水压过大造成软管断裂脱落,带电的渗滤液喷射到马某某身上,造成被害人马某某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触电后死亡。

被告人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家属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康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作票管理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媛媛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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