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康某某从岳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为“防护用品”等人手里购买伪劣3M品牌系列口罩、过滤棉,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际,康某某将上述购买的假冒伪劣口罩、过滤棉通过自己的网上淘宝店铺和线下实体店铺加价对外销售,仅销售出去假冒3M品牌系列口罩、过滤棉金额为251817元。

经**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3M滤棉型号:3N11CN、5N11CN、3701CN,3M口罩型号:9001、9501、9002、9001V、9332、8210VCN、8210V、9001V、1860、9913V、8246、9502、9502V、9042、9041、9041V、8822,3M防护面具型号:7502,上述检验的3M型号产品外观印刷及产品材质和性能与正品不符,真伪鉴定为伪,3M口罩型号9001V(E1701213010931C13)鉴定为真。

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符合GB2626-2006标准的3M滤棉型号:5N11CN、3701CN,3M口罩型号:9001、9501、8210VCN、9502V、9042、9041、95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25181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 凯

检察官:肖 勇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