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农药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农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康某某从淘宝网卖家王某甲经营的店家分别购买了天津科丰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生产的硫酸铜共计17袋。康某某在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向卖家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硫酸铜产品提供给赵某某8袋、李某某2袋帮其代卖。涿鹿县五堡镇七堡村任某甲、谷某某等八名葡萄种植户从赵某某、李某某处购买并用于预防葡萄霜霉病。后八名农户种植的葡萄均出现了“霜霉病”的症状,使用的硫酸铜未起到防治葡萄霜霉病的效果,造成葡萄果实大量受损、减产。案发后,康某某将剩余未销售硫酸铜倾倒于下花园附近山脚下。经检验,康某某销售的两种硫酸铜产品均属不合格产品。经鉴定,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共计5832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任某甲、王某乙、任某乙、王某丙、姜某某、王某丁、陈某某、谷某某陈述;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证言;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书证: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截图、运输订单信息、涿鹿县农业农村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销售伪劣农药,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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