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3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康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区**号楼其保健品店,开始出售“黄金玛卡”。2018年5月15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康某某店内查获“黄金玛卡”7瓶57粒。经大连市**管理局认定,“黄金玛卡”外包装盒及说明书中均标注有******相关术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对药品定义的特征和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药品等物证;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证言;
4.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504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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