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曾于2012年4月20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信丰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逮捕,我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之间,被告人康某某出于个人喜好通过两个QQ群(群号分别为19589****. 59375****)向群内成员购买气枪零配件(包括枪管、枪托、瞄准器、铅弹等),其购买的气枪零配件经过其本人在家组装,未能组装成一把完整的气枪。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康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购买射钉枪、枪管、瞄准器、枪座、枪托等配件,后其在家中将购买来的射钉枪配件组装成一把能够正常击发使用的射钉枪。2020年8月20日晚8时许,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在康某某家中扣押到了射钉枪,气枪的配件及铅弹664发。
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非法制造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家中扣押的铅弹中检出铅元素成分。
被告人康某某接到信丰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9月7日9时许主动前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康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枪支、弹药及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检查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因个人喜好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荣
检察官助理:曾章庆铃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归案经过1份,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