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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柳林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号,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无业;2011年7月28日因卖淫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11时40分许,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街交叉口向北200米处由北向南方向的便道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康某某,并在其驾驶的晋A****3众泰车内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33包,电子秤一台,经现场称重,33包毒品疑似物毛重共计约160.54克。根据康某某供述,帮他人还将3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埋在隐秘地点,民警在小店区**路**街交叉口向北200米处由北向南方向的便道树丛里找到其中2包毒品疑似物,同时在另一处藏毒点当场抓获前来取毒品的违法人员智某某(已另案处理),从智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毒)字(2020)0111号检验报告结果,在康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司)鉴(毒)字(2020)0110号检验报告结果,从智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太原市没收毒品(收缴)毒品凭证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的净重共计54.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4.63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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