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康某某非法狩猎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康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至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康某某在河南省上蔡县***乡**村附近,用“细犬”、双肩包、头灯等工具非法猎捕野生草兔2只(1只活体、1只死体),猎捕结束后,被告人康某某于自己家中被上蔡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工程师鉴定,康某某猎捕的2只野兔为草兔,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物证、鉴定结论、现场指认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适用禁用的捕猎工具,违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