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城关镇**国际*单元**楼****室。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8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城关镇**国际*单元**楼****室。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8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8时许,在伊川县城关镇**路**国际小区内,因让路问题,被告人康某甲和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后康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康某乙。被告人康某乙到场后指使康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C*****白色大众轿车,先后两次撞击张某驾驶的豫C*****黑色本田越野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豫C*****黑色本田越野车损坏部分价值55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光盘说明、车辆损失及住院单据等;2.鉴定意见;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4.证人熊某某、钟某的证言;5.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武欣
李 倩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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