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梁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吴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7月初开始,在吴川市**街道**单位后面的树林里,犯罪嫌疑人康某乙(在逃)伙同他人开设赌场(麻将九),雇佣被告人康某甲、被告人梁某甲等人为赌场望风看场。被告人康某甲每天领取工资200元至300元不等,共领取工资3000元。被告人梁某甲每天领取工资200元到400元不等,共领取工资3300元。该赌场每天参与赌博人数达二十多人,直至2020年7月23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了一批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乙、康某丙、柯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康某甲、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梁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望风看场,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梁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卷,光碟共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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