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仪征市**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仪征市**办事处**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被告人康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办事处**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康某甲的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康某甲父亲康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东路**小区**号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拖拽。被告人康某甲知道后带领被告人许某某赶至现场,认为其父亲被欺负,欲找被害人讨要说法未果,遂持被害人陈某某家门口的花盆、砖头对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AD****宝马牌黑色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右后车门、左后窗玻璃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65801元。
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俞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甲、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康某甲现在仪征市**办事处**小区**幢**室候审;被告人许某某现在仪征市**办事处**小区**幢**室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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