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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交通肇事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康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7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审旗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康某甲驾驶蒙K**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乌审旗境内沿S21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15线209km+900m处时,与道路南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蒙K**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乘车人赵某某、康某乙当场死亡,驾驶人康某甲、蒙K**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乘车人丁某某受伤及车辆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01月20日乌审旗交管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康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康某乙、丁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康某甲与被害人家属及丁某某自愿协商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当事人身份信息;5.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9.接处警经过;10.归案情况说明;11.侦破报告书12.被害人陈述;13.证人证言;1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5.鉴定意见;16.视听资料;1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冬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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