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05号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3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2019年8月7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康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街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康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康某甲供述,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康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康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