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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康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长安区**镇**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6月25日20时许,康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贺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8月2日20时许,康某甲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8月3日,民警将康某甲抓获。经检测,康某甲、余某某、贺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

2.证人贺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康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康某甲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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