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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康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康某甲,曾用名康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兴县**镇**村, 2007年因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6日被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康某甲在兴县**镇**村***煤矿大门路口附近持菜刀无故将**镇**村民康**左手食指砍伤,将康**骑的电动车砍坏,*乙煤矿**张**衣服划破,腰部砍伤,将张**骑的电动车砍坏;持菜刀和水果刀无故将***煤矿**张某某头部、脸部砍伤;拿石头无故殴打***煤矿**强**,将强**驾驶的****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碎;拿菜刀将路过此地的***乡***村民李**的三轮车前挡风玻璃砸碎;持菜刀将***煤矿**牛**灰色****轿车车身部划伤。后经兴县金山价格事务所兴金山价鉴字(2019)第023号鉴定,康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涉及损坏财物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2935元(人民币贰仟玖佰叁拾伍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康某甲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少伟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页。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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